【壹週刊】亞洲首例 台灣業者告贏Google關鍵字

2016年08月19日17:00



台灣知名企業「幸福空間」2007年取得商標,但2011年時,他們發現用Google查詢「幸福空間」,首頁竟然都不是他們,而是591、IKEA、特力屋等公司買的關鍵字廣告。

幸福空間認為Google侵害他們的商標權,因此在2011年10、11月,2度發出存證信函,但Google不理會。幸福空間忍無可忍,最後在台灣法院正式對Google提出告訴,求償250萬元。

這起官司打了4年多,最近終於三審定讞。最高法院認定Google收取2萬多元的關鍵字廣告費,因此依《公平交易法》規定,判決Google要賠償幸福空間3倍金額,也就是6萬7千多元,創下亞洲首例。目前全世界只有歐洲的PRADA及LV因關鍵字廣告爭議告贏Google。

幸福空間成立於2007年,主要業務為製作室內裝修的電視節目、網站、社群等媒體平台,並成立免費的經紀人制度,打響名號。目前不僅有自己的HomeTV電視台、雜誌、APP,還在東森、超視、中視等電視頻道有節目,2014年智慧財產局還將「幸福空間」認定為「著名商標」。

幸福空間董事長林鎮業表示,台灣品牌經營不易,絕不允許他人以不當銷售方式侵害品牌權益,雖然判決金額不如預期,但意義不同凡響。林鎮業呼籲台灣所有擁有商標權的企業主站出來,勇敢對抗大鯨魚,不能再讓Google占便宜,他們願意免費提供法律諮詢管道,並分享勝訴經驗。(撰文:丁國鈞)

資料來源: 蘋果即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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